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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決定權屬誰?   關於安樂死與尊嚴死

 

我的祖母於今年121離開人間享年77以目前社會而言年紀不算太老走得十分突然祖母一直到過世前數小時意識都還相當清楚

從前祖母曾經說過在自己人生的最後一程不想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她說如果失去意識成了植物人希望接受安樂死或尊嚴死

 

荷蘭於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荷蘭制定安樂死法規一事雖然廣為人知但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安樂死法規的卻是1994年的美國奧勒崗州

諷刺的是奧勒崗州位於美國中部是基督教教義色彩濃厚的一州而基督教嚴格禁止自殺行為

 

這次面對祖母的死亡對於未來希望成為醫生的我而言是一個思考安樂死與尊嚴死的好機會

 

荷蘭是基督教國家早在30年前在醫生與患者建立互信關係下即曾經有過由醫生開給末期患者藥物為其執行安樂死的情形但是當時的醫生在刑法上仍然有殺人協助自殺的刑責

 

隨著當前高齡化社會的進展我們醫療從業人員也面臨了人們希望在保有人性尊嚴下離開人間的「尊嚴死」以及因應患者要求,由醫生以積極或消極方式協助其死亡的「安樂死」的問題 

 

在荷蘭根據刑法修正案等法律規定執行安樂死的醫生已得以排除協助自殺罪等刑責

同時針對尊嚴死與安樂死則要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尊厳死的三大要件(停止治療行為)

患者身患不可治癒之絕症未來已無痊癒的可能已處於無法避免死亡的末期狀態

患者本人表達要求停止治癒行為之意願或是經家屬推斷患者具有該意願

在迎接自然死亡的目的下所做出的決定

安樂死的四大要件

患者現正承受無法忍受的肉體上的痛苦

已迫近無可避免的死亡期限

為解除與減輕肉體上之痛苦經嚐試一切方法之後已無其他替代手法

患者明白表示願意接受生命縮短

 

祖母曾經說過讓我自然走完最後一程以及生命決定權屬誰?經歷此次祖母離世對於這些問題今後我將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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