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決定權屬誰? 關於安樂死與尊嚴死。
我的祖母於今年1月21日離開人間,享年77歲。以目前社會而言,年紀不算太老,走得十分突然。祖母一直到過世前數小時,意識都還相當清楚。
從前,祖母曾經說過在自己人生的最後一程,不想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她說,如果失去意識成了植物人,希望接受安樂死或尊嚴死。
荷蘭於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荷蘭制定安樂死法規一事雖然廣為人知,但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安樂死法規的卻是1994年的美國奧勒崗州。
諷刺的是,奧勒崗州位於美國中部,是基督教教義色彩濃厚的一州,而基督教嚴格禁止自殺行為。
這次面對祖母的死亡,對於未來希望成為醫生的我而言,是一個思考安樂死與尊嚴死的好機會。
荷蘭是基督教國家,早在30年前,在醫生與患者建立互信關係下,即曾經有過由醫生開給末期患者藥物為其執行”安樂死”的情形。但是,當時的醫生在刑法上仍然有”殺人”與”協助自殺”的刑責。
隨著當前高齡化社會的進展,我們醫療從業人員也面臨了人們希望在保有人性尊嚴下離開人間的「尊嚴死」,以及因應患者要求,由醫生以積極或消極方式協助其死亡的「安樂死」的問題。
在荷蘭,根據刑法修正案等法律規定,執行安樂死的醫生已得以排除協助自殺罪等刑責。
同時,針對尊嚴死與安樂死,則要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尊厳死”的三大要件(停止治療行為)
①患者身患不可治癒之絕症,未來已無痊癒的可能,已處於無法避免死亡的末期狀態。
②患者本人表達要求停止治癒行為之意願,或是經家屬推斷患者具有該意願。
③在迎接“自然死亡”的目的下,所做出的決定。
“安樂死”的四大要件
①患者現正承受無法忍受的肉體上的痛苦。
②已迫近無可避免的死亡期限。
③為解除與減輕肉體上之痛苦,經嚐試一切方法之後,已無其他替代手法。
④患者明白表示願意接受生命縮短。
祖母曾經說過“讓我自然走完最後一程”,以及“生命決定權屬誰?”。經歷此次祖母離世,對於這些問題,今後我將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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