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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致均     

        美國影集實習醫師 Grey’s Anatomy 中的故事,一位死刑犯在行刑前一週被其他囚犯刺傷而送醫急救,死刑犯的情況相當遭,必須要執行多項高難度手術。同時醫院中還有另一位病童迫切需要器官移植,否則會在48小時內死亡。

        參與死刑犯治療的腦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因為自己的父親當年是被強盜開槍殺死的,所以對於此死刑犯非常反感,堅持要盡其所能將死刑犯醫好,讓他可以接收法律的制裁,執行死刑。但是另一位住院醫師對死刑犯產生了同情心,傾向不要讓死刑犯完全康復,甚至試圖教死刑犯如何求死,讓他可以在醫院裡安靜的死去而不用面對殘酷的死刑,並且讓他能把器官捐贈給病童。

        這個故事讓我思考,醫師到底有沒有權力扮演神的角色,決定一個人是活還是死。劇中死刑犯對神經外科醫師說:「你和我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人們遇到我們的時候是活著的,然後不知怎麼的一切都會改變。」醫師雖盡其所能試圖救病人,但有時醫師的決定也許延長的病人的生命,卻增加了病人的痛苦,面臨這樣的選擇時,究竟該往什麼方向走?而不光是身為醫師的角色需要面對這樣的抉擇,當我們面臨親人即將死亡時,有時也需要決定是要讓他繼續痛苦得延續生命,還是拔管讓他獲得解脫?另外,身為一個人,我們是否有權力簽訂「不予復甦 DNR」決定我們自己的生命?我想這些都是相當值得在生命倫理學中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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